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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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日期:2010/02/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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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99.2.8內授營宅字第0990800454號公告 依據: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5點。 公告事項: 一、住宅補貼方式及辦理戶數如下(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): (一)租金補貼:15,000戶。 (二)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10,000戶。 二、受理申請期間:自99年3月5日起至99年4月16日止。 三、申請方式:申請人於受理期間,填寫申請書,備妥相關文件,於受理截止日前,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 四、受理申請單位: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(詳附件二)。 五、申請書取得方式: (一)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(網址:http://www.cpami.gov.tw)。 (二)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免費索取。 六、申請資格: (一)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 (二)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 (三)育有子女換屋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 七、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。 八、租金補貼額度: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,600元,補貼期限最長2年。 九、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之額度、優惠利率、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;購置住宅貸款核貸與否、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,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。 十、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,應檢附下列書件,於申請期間內,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: (一)申請書。 (二)當月全戶戶籍謄本、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:以新婚提出申請者,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;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,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、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。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,應同時檢具其配偶、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、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。 (三)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;不具備者,免附: (四)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。 (五)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。申請人遭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,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,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其指定之郵局帳戶。 (六)租賃契約影本。 (七)下列文件擇一檢附: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、建物登記電子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、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。 (八)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,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、建物登記電子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。 (九)取得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款資格者,應檢附該貸款餘額證明。 十一、新婚購屋、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換屋者,應檢附下列書件,於申請期間內,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: (一)申請書。 (二)當月全戶戶籍謄本、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:以新婚提出申請者,應檢附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;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,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、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。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,應同時檢具其配偶、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、當月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。 (三)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;不具備者,免附: (四)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。 (五)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,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、建物登記電子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。 (六)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,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建物登記電子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、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,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「住」、「住宅」、「農舍」、「套房」或「公寓」字樣。 (七)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、建物登記電子謄本、建物權狀影本、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,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「住」、「住宅」、「農舍」、「套房」或「公寓」字樣。 十二、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,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,視為無自有住宅。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,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,視為有自有住宅。 十三、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,得自行下載瀏覽本部之成家期前輔導數位課程。 十四、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,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,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,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,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。 十五、其他事項悉依「青年安心成家方案」及「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」辦理。 十六、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,本案99年度預算於立法院審議中,若未獲通過,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。 |
- Mar 16 Tue 2010 15:59
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開始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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